加拿大移民法 22(1) 中明确规定: Dual intent:(2) An intention by a foreign national to become a permanent resident does not preclude them from becoming a temporary resident if the officer is satisfied that they will leave Canada by the end of the period authorized for their stay.
双重目的:(2) 在移民官员相信外国人会在身份到期时离开加拿大的前提下,那么他成为永久居民的意图,并不影响其成为临时居民。
因此,加拿大的移民法并不能以“移民倾向”作为理由拒签申请人,移民倾向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
“移民倾向” 的说法来自美国移民法,美国不允许 B 类访问签证和 F 类留学签证的申请人有移民美国的倾向,如果这两类签证的申请人正在申请美国移民,或者曾经申请过移民且不能证明移民美国的意图已经消除,又或者在签证的时候不能让签证官消除认为申请人打算移民美国的疑虑,签证通常会被拒绝。
美国移民法同样有规定的双重意图,比如持 H 类工作签证的外国人就允许有移民倾向,他们可以一边递交移民申请、等待排期,一边申请 H 类签证往返美国工作。
签证官虽不能以“移民倾向”作为拒签理由,但通常会以 “不相信申请人会按时离开加拿大” 为由进行拒签。也就是说在签证审理时,签证官衡量的是申请人逾期居留,换而言之 “黑” 在加拿大的风险。
签证官会通过注入:资金证明、固定资产、中国与加拿大的法律约束力、旅行历史等自身条件,作为衡量申请人“按时离开加拿大意图”的主要标准。签证官同时会参考申请人已经递交的移民申请,藉此判断申请人是否有意向在加拿大逾期居留。例如: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在申请移民的过程中,其探亲签证的过签率极低。
留学签证的审理过程中,移民官会考虑:学习计划的合理性、年龄等因素。我们有理由相信,签证官会假设所有留学签证申请人都有移民打算。但他们会优先考虑年纪小、语言好、学历高等具有一定优势的申请人过签,因为这些是加拿大更需要的移民群体。
双重目的政策,让持有临时居民签证的申请人,无需为即将或已经递交的移民申请担忧。虽然申请人的移民倾向是判断身份到期是否会离开加拿大的因素,但绝不是唯一因素。
累积经验表明,某些类型的临时居民签证过签率,与申请人的移民倾向并无直接关系。例如:已经递交移民申请的人在申请过签率极高的境内大小签续签、境内旅游签转学签时,过签率与普通人并无差异。
在申请临时居民签证时,可以坦诚的向签证官表明移民意图。申请学习许可时,学习计划并不必要千篇一律的阐释“学成归国”的决心。甚至能以“省提名面试”为由申请访问签证,通常也会过签。
等待移民结果的过程中,申请人要和可持有诸如:旅行、学习、工作等临时签证访问加拿大。不会因为正在等待移民审理结果影响入境。入境本身也不会对移民申请产生影响。但以下情况需谨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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