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是一个移民国家,最初的移民来自英国和发过。目前,有近 20% 的加拿大人在外国出生,有近 25% 的加拿大人以非英语或法语作为第一语言。目前,加拿大每年还在接受 25-30 万新移民。
既然加拿大移民占比很大,且以“移民”作为基本国策,因此其自然拥有一套完整的移民审批体系。在这套体系下,移民官Immigration Officer 和签证官 Visa Officer 的作用至关重要。可以简单的理解为:移民官在加拿大境内工作,负责处理诸如:境内团聚、续学签、枫叶卡办理等事务;签证官则在加拿大驻外使领馆签证中心工作,负责签证审理。
移民官和签证官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犯错,因此加拿大政府制定了一整套完善的监督体系,并对他们的错误做出修正。事实上,这套体系本身比签证及签证案件审理本身,要复杂得多。
谈及上诉体系,就不得不提移民及难民委员会(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以下简称“IRP”),该委员会下设4个分支:
IRB是一个相对中立的机构,不受移民部监管,因此所做出的决定通常都比较客观公正。在上诉过程中,申请人和移民部相当于原告与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并分别提交证据,移民部有权质疑申请人的证据或提交相反的证据。而IRB委员则充当法官的角色,做出仲裁决定并给出相应的理由。
在IRB上诉体系下,并非所有申请人都有上诉的权利。例如:境外团聚移民申请遭拒后,有权进行上诉;而学习许可申请遭拒后,就无权进行上诉。移民法清晰的规定了哪种移民申请案件拥有上诉的权利,只要有权上诉,即使最终的上诉结果以失败而告终,申请人也将得到IRB出具的详细理由。
这些理由不仅可以作为日后再签的弥补依据,也可根据理由对败诉结果申请司法复核 Judicial Review。司法复核在上诉体系中充当“终极渠道”的角色。什么样的失败情况可以进行司法复核呢?移民法规定,什么情况都可以:
Judicial review by the Federal Court with respect to any matter — a decision, determination or order made, a measure taken or a question raised — under this Act is commenced by making an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the Court.
在联邦法院获得许可后,可以对本法中的任何事项——决定,判定或者命令,采取的措施或者提出的问题——进行司法复核。
在联邦法院法官在处理移民上诉的通常情况下,被拒签的申请人作为原告Applicant,移民部作为被告 Respondent;有时移民部不服IRB的决定也会把申请人告上联邦法院,此时原告与被告角色互换。联邦法院法官的中立性比IRB委员更强,完全不受移民部压力。联邦法院与IRB有以下明显区别:
如果法院不批准Leave,则申请人直接败诉,并作为终审判决。如果法庭批准申请人的Leave,则在未来的几个月内进行司法复核庭审。司法复核通常仅限法律层面,在没有证人、陪审团的情况下由双方律师在法官面前进行辩论。司法复核如果是移民部败诉,之前的决定会被弃置,案子将得到重审。法官将给出一定篇幅的判决,该判决也将成为“判例法”体系中后续案件的审理依据。
联邦法院的判决通常就是终审判决,但有一种情况例外:法官明确了这个案件涉及到某些重要问题(Certifies that a serious question of general importance is involved)。在这种情况下,败诉方可以上诉到联邦上诉法庭 Federal Court of Appeal,上诉庭由3名法官重审案件并对该重要问题给予回应。
如果败诉方依旧不服,可以再上诉到加拿大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 of Canada,最高法院只审理对国家司法产生重大意义的案件。
移民上诉系统中最容易产生“问题”的点并不在于开庭后的判词,而是在开庭的许可Leave。法庭决定拒绝授予Leave是无需任何理由的。最高法院通常由三名法官共同作出决定,而联邦法院只需一名法官即可。无论移民败诉案件中存在的冤屈或问题有多大,联邦法庭不批准Leave一切都是枉然。联邦法庭决定是否批复Leave的标准在Wu和Bains等案件中得以确立:是否存在争议,或有一个严肃的问题悬而未决。
On a leave to commence proceedings application the task is not to determine, as between the parties, which arguments will win on the merits after a hearing. The task is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applicants have a fairly arguable case, a serious question to be determined. If so leave should be granted and the applicants allowed to have their argument heard.
“存在争议”是一个非常笼统或模糊的概念,每位法官针对这个标准的执行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女王大学的一份统计报告中给出涉及联邦法院针对RAD案件司法复核的Leave决定的统计数据。Campbell法官批准了77.97%的Leave,而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Crampton仅批准了1.36%的案件。由于在加拿大完全没有约束法官的机制,因此很多存在问题的案件在联邦法官手中不了了之。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有些情况下甚至可以两者并存,总结如下:
无论是在IRB上诉,还是联邦法院复核审理中,代理人的选择都尤为重要。移民案件和IRB的上诉可以由移民顾问代理,联邦法院庭审只能由移民律师代理。一位好的移民律师,甚至可以凭借经验与对主审法官的了解,在法庭决定Leave前与移民局律师商榷并庭外和解。即使不和解,也会想方设法提高Leave的成功率,并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司法手段让移民部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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